原告:江苏金邦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金亚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萍,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威,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想,男,198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被告: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方汇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邦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金邦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金邦利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余诚鼎汇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诚众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李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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