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南京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夏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特恩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BARRYJOHNMCNALLY,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娟,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上海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金陵交运集团南京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特恩斯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洪一帆
书记员:顾鸣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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