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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阿某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艾某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轩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江苏阿某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某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轩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真富,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原告江苏阿某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邦德公司)与被告上海艾某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巴公司)、上海轩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某公司)、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路美格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03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阿路美格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霞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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