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峰,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XX层XX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被上诉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上诉人,而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行政辖区。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江苏省南京市目前一审商标案件的管辖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辖区范围内,依照民事诉讼法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上诉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变更为现名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上诉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餐饮服务中使用与被上诉人商标近似的“U卷烧饼”标识,涉嫌商标侵权,同时实施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攫取了本应属于被上诉人的商业机会,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上诉人涉嫌侵权店铺信息,进一步扩散侵权行为,导致消费者混淆与误认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权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  韡

书记员:吴盈喆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