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杨煜琪,女,19XX年XX月X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恒安路XXX号宝安花园XX栋X单元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峰,男,19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街道梅花路XXX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XXX号一层XXXXX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昊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颖文)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全申请人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拍档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创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2375号之二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餐创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因保全申请人新拍档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注销,本院依法通知该公司的股东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2019年7月26日,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其同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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