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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茂桦与林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茂桦,男,1978年6月9日出生,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丽,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俊,上海鑫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晏如,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现住台湾。
  原告江茂桦诉被告林晏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江茂桦于2019年1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茂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茂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减半收取计3,110元,保全费2,160元,共计5,270元,由原告江茂桦负担。
  
  

审判员:董  鹏

书记员: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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