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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荣顺与潘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荣顺,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贝贝,男,1987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江荣顺与被告潘贝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潘贝贝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19年5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荣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贝贝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荣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潘贝贝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54,305元;2、被告潘贝贝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54,30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被告潘贝贝支付原告江荣顺合理支出费用3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潘贝贝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40,000元2、被告潘贝贝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及配偶长期在小昆山经营时代联华超市及彩票网点。被告是原告顾客,经常在原告处赊账买东西、买彩票。2018年3月至同年6月23日,被告累计欠款54,305元。后,原告及配偶多次催讨,被告一直同意归还,但未还。2018年5月18日,被告确认先归还40,000元,但未到账。现原告要求被告先行归还其承诺归还的借款40,000元,另外的14,305元,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潘贝贝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及配偶长期在小昆山经营时代联华超市及彩票网点。被告是原告顾客,经常在原告处赊账买东西、买彩票。期间,双方并保持微信联系。2018年5月18日,被告微信向原告确认先行归还结欠的40,000元,但原告未收到该款项。
  庭审中,原告陈述,至起诉时止,被告累计结欠原告54,305元。原告先行主张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其余14,305元另行主张。原告同时陈述,上述借款包括被告在原告处赊账买彩票买东西的累计费用。
  以上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赊账购买彩票及商品而结欠的借款4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因原告未收到被告归还的借款,被告应当按照承诺履行偿还义务。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8日起的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40,000元;
  二、被告潘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1,1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25元,由被告潘贝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庞伟丽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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