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荣顺,男,197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庆明,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上海中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长山,男,196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江荣顺与被告陈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9年2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荣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长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荣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长山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41,000元;2、被告陈长山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被告陈长山支付原告江荣顺合理支出费用3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第3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1、2项诉讼请求为:1、被告陈长山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36,000元;2、被告陈长山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原告及配偶长期在小昆山经营时代联华超市及彩票网点。被告是原告顾客,经常在原告处赊账买东西、买彩票。2018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36,000元欠条一份。后,原告及配偶多次催讨,被告一直同意归还,但未还,又向原告零星借款5,000元(对于该5,000元,原被告另行协商解决)。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长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到现金款36000元叁万陆仟园”、“到2018.07.13号还”。
庭审中,原告自认,欠条中“中570”,系被告购买彩票中奖570元,但原告并未给被告兑付。原告同时陈述,上述借款包括被告在原告处赊账买东西、买彩票的累计费用。
以上事实,有欠条、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6,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36,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有570元彩票未予被告兑付,并愿意在借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扣除该570元后,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35,43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借款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逾期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长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荣顺借款35,430元;
二、被告陈长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荣顺借款逾期利息(以35,43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陈长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国华
书记员:李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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