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
法定代表人:敖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赛娜,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鼎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起诉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同年5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能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0元,减半收取计11,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汪 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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