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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刘大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婉莹,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蓓,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狄国平。
  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蓝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兰叶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8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8,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新华

书记员:史国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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