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薛宇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京福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保存。
被告: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润廖田商行,经营者廖振东,经营场所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兰山区京福食品厂、临沂市兰山区京福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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