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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江西省农机具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JB—2013—001)
江 西 省 农 业 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3年4月
合同编号:
江西省农机具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合作社工商营业执照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元、台
农机具名称 | 产地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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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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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质量标准:甲方出售的农机具应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同时,必须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无上述标准的须符合农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大纲要求,并且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甲方送货 □乙方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甲方出售的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乙方有权提出异议,异议期为甲方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甲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甲方交付的农机具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以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保证、技术资料明示的内容为标准。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标准的(如安全等),验收时以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标准为准。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签订本合同时,乙方支付出卖人___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付清。甲方要积极配合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享受补贴的买受人兑付补贴款要求。
第六条 相关资料、工具的交接
甲方在交货时,应当同时交付随机所附的工具、附件和备件。
甲方在交货时,应当同时提供三包凭证,明示农机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告知质量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电话。同时提供随机所附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他随附文件资料,并向乙方出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购货发票。
第七条 甲方交货时,应当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操作技能、维修保养及安全注意事项等技术培训。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的农机具产品经法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支付乙方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甲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乙方支付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迟延交货____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价款总额____%的违约金,或者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3、甲方没有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履行三包服务责任的,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甲方不配合乙方办理兑现补贴的,除应继续办理外,造成乙方相应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2‰的违约金;迟延提货超过____日,经催告仍不提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价额总额____%的违约金,或者不予返还乙方所交定金。
2、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章):
住所:
联系方式:
甲方(章):
住所: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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