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负责人:杨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周才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建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