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初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北京浩天信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尚好,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胡晓东,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尚好、被告胡晓东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后,被告包尚好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17877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包尚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包尚好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02民辖终69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江西高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童 磊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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