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存泰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勤丰路939号。
法定代表人:成雨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冬平,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末。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法定代表人:胡书钦。
本院受理申请人江阴存泰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江阴存泰热工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一份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存泰热工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冶南方(武汉)威仕热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何梅
书记员: 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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