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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丰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祁洪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珂,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90,000元及相应价值的财产。2018年11月22日本院收到申请人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补正的担保材料。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丰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920元,由申请人江阴汇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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