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钱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震寰,男。
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立案。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其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今后也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阴海达橡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正炎
书记员:胡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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