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乐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胡乐乐,负责人。
原告江某与被告胡乐乐、浙江乐益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某于2019年7月9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400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朱玲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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