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骘一,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奕多、华晨兴,上海云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吉,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骘一诉被告潘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骘一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骘一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骘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骘一负担。
审判员:王 俭
书记员:王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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