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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亚林诉王丽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池亚林
胡进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王丽会
于萍(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池亚林。
委托代理人胡进国,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会。
委托代理人于萍,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池亚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迟亚林对王丽会提供的2012年1月30日的欠条的真实性认可,说明迟亚林与王丽会之间存在着27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迟亚林按照欠条的内容偿还王丽会2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迟亚林主张只向王丽会借款7万元,并已经偿还完毕,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迟亚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迟亚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迟亚林对王丽会提供的2012年1月30日的欠条的真实性认可,说明迟亚林与王丽会之间存在着27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原审判决迟亚林按照欠条的内容偿还王丽会2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迟亚林主张只向王丽会借款7万元,并已经偿还完毕,未提交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迟亚林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上诉人迟亚林负担。

审判长:刘双全
审判员:史福占
审判员:孙靖

书记员:张薇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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