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林妹,女,1955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学明,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梁嘉玮。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婷,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池林妹与被告冯学明、上海大众运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池林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伟明
书记员:王玮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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