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池某1,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昌,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娟,河北孙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2,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晨利,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某3,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被告:池某4,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涞水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某1与被告池某2、池某3、池某4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1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池某1负担。
审判员 郄宝宏
书记员:白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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