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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祖良与上海嘻乐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池祖良,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明,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嘻乐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许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伟。
  原告池祖良与被告上海嘻乐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乐仕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池祖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30万元及相应收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为为网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嘻乐仕新三板3号基金合同》,由原告向被告认购为为网新三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嘻乐仕新三板3号基金,认购金额为30万元,基金存续期限为两年,自基金开始封闭之日起算,存续期满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或基金续存、继续持有份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30万元。存续期满后,被告未进行清算,也未将钱款归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查,2018年9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对嘻乐仕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现上海市公安局对嘻乐仕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池祖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志磊

书记员:刘雪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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