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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顾学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池翠英,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池翠英与顾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池翠英申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沪0106民初4356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顾学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7,266.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顾学俊于2019年3月12日以本案以按撤诉处理结案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顾学俊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顾学俊名下银行存款437,266.66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纪岳峻

书记员:郭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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