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1号“中航广场”24、25层。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方,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诚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汤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刘梅芳,女,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汤健、被申请人刘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3458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汤健、被申请人刘梅芳名下银行存款2,78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汤健、被申请人刘梅芳的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汤健、被申请人刘梅芳共同共有的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周康新村3幢7号101室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佳妹
书记员:蒋卫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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