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冬梅,女,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静,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政玮,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彬,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汤冬梅与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辰溢餐饮合作合同书》,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被告旗下“古语的茶”字号,并在上海市闵行区开设该品牌加盟店铺。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合同约定被告的服务项目和方式为:“古语的茶”单点营运指导服务。之后原告陆续支付加盟费、设备费、原材料费等,并按照被告选择的地址签订点店面租赁、转让合同并支付全部相应费用。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古语欧包平面布置图”装修店面,原告在开业后了解到工商部门不允许原告在该店位置经营欧包项目,店面一直持续亏损,原告多次与被告就此事沟通,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处理。原告还了解到,被告“古语的茶”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被告不具备经营资质、资源及相应的管理模式,未能履行双方合同约定的培训、指导义务,原告签订涉案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辰溢餐饮合作合同书》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2、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80,000元和设备、材料费等158,277元;3、被告赔偿原告承租店面费、转让费、店面装修费等损失192,602.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2018年7月15日汤冬梅与被告签订《辰溢餐饮合作合同书》,该合同第十条第2项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本案应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甲、乙方)在《辰溢餐饮合作合同书》第十条争议解决约定,“若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本合同签订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原、被告协议管辖并无不妥。合同签订地在上海市青浦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有关规定,本院有权管辖上海市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辰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妍卿
书记员:经文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