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汤凯丰与孙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凯丰,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燕锋,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凯丰与被告孙燕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凯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燕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凯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多年朋友。2018年2月18日,被告以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承诺支付半年利息3万元。同日,原告经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1万元、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5万元,另委托原告妻子的舅舅彭惠能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分四次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9万元。被告出具借条,明确向原告借款25万元,支付利息3万元,共计28万元。后被告支付了利息3万元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余款22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被告孙燕锋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汤凯丰与被告孙燕锋系朋友。2018年2月18日,被告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同日,原告名下支付宝账户向被告转账1万元、原告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彭惠能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分四次向被告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合计19万元。被告即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3万元,共计28万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明确于2018年3月16日前归还原告10万元,届时未践约。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支付了原告借款利息3万元,归还了借款本金3万元,余款22万元至今未归还。原告催讨未果,故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支付宝转账凭证、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及明细查询四份、工商银行历史明细清单、承诺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被告应及时归还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款,显然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燕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汤凯丰借款2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00元,由被告孙燕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树  雄

书记员:龚  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