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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劲锋与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劲锋,男,1993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现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博,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惠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劲锋与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劲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双、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劲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56,228.42元(人民币,下同)、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3,600元、误工费变更为79,504元、护理费变更为7,20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179.20元、鉴定费2,500元、住宿费2,389元、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3日,原告入住被告名下的桔子水晶酒店(上海迪斯尼申江南路店)。当晚,原告在该酒店内穿一次性拖鞋准备洗澡时,因酒店没有防滑垫,不慎滑倒头部撞到浴缸,失去意识。清醒后,原告头部出血,不能自己行动走路,同行人员请求酒店员工帮忙一起送医,遭到酒店人员的拒绝。后原告被救护车送往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救治,后又在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福建省福清市医院治疗。酒店浴室内没有任何关于防滑的警示,也没有防滑垫、防滑板等防滑设备,是此次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入住其酒店的经济型房间属实,原告在被告处的酒店受伤是事实,但根据原告自述,原告因没有发现浴室内的防滑塑料地垫以及铺设在地面上的防滑地巾,在浴室内地面湿滑的条件下,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摔倒受伤,被告认为其方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3日20时许,原告与同伴(案外人黄佳)一起入住被告开设的桔子水晶酒店(上海迪斯尼申江南路店)。当晚,原告在该酒店房间的卫生间内洗澡时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门急诊并住院治疗(2017年7月14日至2017年7月28日),后在福建省福清市医院及上海市同济大学附属第十人民医院门诊。2017年7月27日,被告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
  2018年5月3日,原告的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汤劲锋因摔倒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构成XXX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营养90日,护理9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告因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18,000元。原告的户籍为家庭户,系城镇居民户口。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解决。
  审理中,原告陈述当天晚上8时许其与女朋友黄佳一起入住被告酒店的榻榻米房间,当晚10时至11时准备睡觉时,其到卫生间先在浴缸泡了一下,后左脚赤脚跨出浴缸,右脚也准备跨出后去淋浴房冲洗时,左脚滑了,其身体失衡后,人往后倒时右脚也出浴缸了,人倒在浴缸的右后侧,后脑勺着地,约半小时后醒来,因黄佳先于其洗漱后已睡着,没注意到其摔倒,其醒来后主动叫黄佳,后黄佳扶其起来,还让黄佳帮着叫酒店前台服务员,由酒店的人和黄佳一人一边扶其下去叫车去了周浦医院。当时配了点药就打车回酒店,躺下后头痛、呕吐,又让黄佳叫120救护车再去周浦医院治疗。其去医院治疗全程是黄佳陪同,酒店没有人员陪同。
  审理中,原告陈述被告酒店房间的卫生间内淋浴房和浴缸是隔开的,中间相隔有个梳妆台,当晚黄佳先于其使用过卫生间,但她是淋浴,没有泡浴缸,使用后卫生间的中间区域地上有一些水。
  审理中,原告确认被告酒店房间卫生间的淋浴房内有小的防滑垫,但其当时没有注意到。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订单详情、医疗费发票、病史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户口簿、东张派出所证明、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在案证据,原告在被告开设的酒店房间的卫生间内洗澡不慎摔倒受伤是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社会生活中,对自身健康安全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原告赤脚从浴缸跨出欲到淋浴房冲洗时摔倒,现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摔倒的区域在其入住时卫生间地面有水湿滑而被告未处理,或因被告的其他原因直接导致其摔倒,且原告和其同伴入住该房间后,其同伴已先于其使用卫生间洗漱完毕,原告自认黄佳淋浴后卫生间中间区域地上有一些水,而淋浴房内有防滑垫但其当时没注意,显然原告没有尽到自身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导致其在卫生间内洗澡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损害后果应自负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酒店经营管理者,亦未能在一定程度对在其处的顾客提供适当无瑕疵的环境,作为经营管理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对原告的致伤后果承担次要责任。综上,本院酌情确认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本院确认如下:医疗费56,228.42元(扣伙食费48元、医保统筹支付22,883.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营养费3,600元(计算90日)、误工费酌情确定为18,800元(按照原告工资收入实际减少的情况计算180日)、护理费酌情确定为6,000元(计算90日)、残疾赔偿金125,192元(计算XXX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考虑原告的诊疗次数及鉴定情况)、鉴定费2,500元、住宿费酌情支持1,000元、律师费2,000元(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涉诉标的等因素),综上,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为217,610.42元,由被告按20%承担赔偿责任为45,922元(取整,其中律师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全额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汤劲锋45,922元(已给付20,000元,尚需给付25,922元);
  二、驳回原告汤劲锋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0元(原告汤劲锋已预交),由原告汤劲锋负担2,787.50元,被告上海东朋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25元,被告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汤劲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雪梅

书记员:李祎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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