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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勇、龚秀芬等与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勇,男,1974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龚秀芬,女,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汤浩然,男,2000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奚芳。
  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杰。
  上列当事人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顾正林

书记员:徐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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