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汤勇,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秀芬,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浩然,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凯丽,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七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奚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伟业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
原审第三人:上海唐朝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李刚,系破产管理人指定的破产管理事务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汤勇、龚秀芬、汤浩然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4民初16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勇、龚秀芬、汤浩然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汤勇、龚秀芬、汤浩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汤勇、龚秀芬、汤浩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2元,由上诉人汤勇、龚秀芬、汤浩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 张文如
审判员:徐 庆
书记员:刘海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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