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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晓青,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山岑村红卫27号。
  原告汤某某诉被告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沙某某提起反诉。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康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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