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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童某某、王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明,上海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英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童某某、王英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童某某已履行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晓艺

书记员:王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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