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跃群,男19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汤士英。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季杨,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勣,上海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征,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负责人:施连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金妹,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瑞华。
第三人:张明芳。
第三人:韩晓峰。
第三人:韩晓星。
原告韩跃辉,汤士英诉被告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人民政府、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韩瑞华、张明芳、韩晓峰、韩晓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劲松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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