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丙凯,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对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提出反诉。2020年1月7日,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招志明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汤建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秦玉罕
书记员:董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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