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文瑄,女,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海,职务不详。
原告汤文瑄与被告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文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文瑄负担。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