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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文瑄与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汤文瑄,女,199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乔军,上海市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志海,职务不详。
  原告汤文瑄与被告上海汉威信恒展览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方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且原告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文瑄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文瑄负担。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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