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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与上海瀚龙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皓亮(系原告父亲),男,住同原告。
  被告:上海瀚龙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上海瀚龙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皓亮、被告瀚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某诉称,2015年5月26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雷诺风朗进口小客车一辆,之后至2017年4月期间,因车辆底盘异响引起方向震动等质量问题,原告向被告提出20余次,并进厂维修10次。2016年7月第一次更换平面轴承,但更换后故障仍反复出现,同年10月原告向被告再次提出,次年4月被告再次更换同上配件,但仍未修复。原告现认为被告违反相关三包规定,应予换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按规格更换车辆。
  被告瀚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车辆异响情况是平面轴承的问题,原告在被告处更换了两次平面轴承,累计天数6天,不符合国家关于换车的规定。原告在第二次更换轴承以后至鉴定前,在被告处做了多次保养,均未提出有异响问题。根据原告自述,鉴定过程中更换弹簧后再没有质量问题,且原告车辆在行驶5万多公里的过程中也没有质量问题,故认为没有达到可以更换车辆的国家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6日,原告汤某某在被告瀚龙公司处购买雷诺风朗进口小客车一辆,上述车辆现登记至原告名下,登记牌号为沪K5XXXX。自2015年9月起,原告至被告处对上述车辆进行保养、维修记录如下:1、2015年9月1日第一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检查:右后轮有异响(有乘客)、起步慢、起步时刹车异响;2、2015年12月16日第二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冬季免费检测;检查:左前玻璃升降异响、左前玻璃密封条、自动锁门异常、刹车时有异响;3、2016年4月13日,第三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春季服务月,免费检测,检查:左前玻璃有异响、锁门之后发动机有异响;4、2016年6月15日,第四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更换空滤,左前异响、左前玻璃异响、检查刹车;5、2016年6月23日更换左前门玻璃升降导轨,检查打方向有异响;6、2016年7月27日进厂维修,更换两前平面轴承*2,次日出厂;7、2016年10月19日,第五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检查踩刹车异响;8、2017年1月5日,第六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冬季免费检测,检查:踩刹车异响、打方向有异响(上次换轴承)、右前门玻璃升降异响,领安全锤;9、2017年4月19日进厂维修,更换前平面轴承*2,2017年4月22日出厂;10、2017年8月3日,第八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夏季服务月,免费检测,更换空气滤芯;11、2017年11月22日,第九次免费保养,更换机油、机滤(基础油),冬季免费检测,更换空调滤芯、车厢SPA,检查:右侧转向灯异常,(暂未见异常)。
  另查明,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法国雷诺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及保修保养手册》中关于三包有效期内质量担保规定载明:1、自购车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或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1)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可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2)、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可免费换车或退车。2、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以下规定的,用户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至雷诺经销商处办理换车:(1)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2)、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3、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以下规定的,用户可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至雷诺经销商处办理换车或退车:(1)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2)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3)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4、发动机、变速器、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等主要零件总类范围予以公示,详见本手册第一节“家用汽车三包凭证”。5、按照本规定更换或退货的,用户需支付因使用该车所产生的合理使用补偿,免费换车、退车者除外。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补偿费用=【(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0.8%。此外,上述手册中还载明汽车产品包修期为3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其他三包责任承诺:发动机总成和变速箱总成保修期为5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诉讼中,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对上述系争车辆是否存在异响、造成异响的原因、该异响是否构成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现场路试发现在前进和倒车时,当方向盘往左右两边转动幅度较大时(超过270°),风朗车前部会发出不连续的异响。把车停在原地,当方向盘往左右两边转动幅度较大时(超过270°),风朗车前部会发出不连续的异响。用手触摸左右前悬架弹簧,当出现异响时,能明显地感觉到左前弹簧有震动感,右前弹簧转动平顺,无震动感。分析认为风朗车打方向时出现异响的直接原因是平面轴承磨损不均匀,引起平面轴承磨损不均匀的原因是左前悬架弹簧底部的尼龙套安装出现偏差,造成弹簧的实际安装位置与设计安装位置不一致。综上,鉴定认为风朗车在转弯时存在异响,造成异响的直接原因是左前悬架弹簧安装位置不正确导致平面轴承损坏,风朗车产生异响属于左前悬架弹簧装配质量问题。上述鉴定报告另载明2018年4月13日收到车主反馈信息,系争车辆自更换左平面轴承经使用后没有再发现异响情况。庭审中,原、被告亦确认在鉴定过程中已对车辆进行了修理与零件更换,目前车辆已无异响。
  还查明,上述系争车辆截止鉴定时行驶里程数为48077km,庭审中原告确认现上述车辆行驶里程数约5-6万公里。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2365质量热线申诉告知书、终止调解书、车辆预检单、9次结算清单、销售发票、微信记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被告提供的三包凭证及保修保养手册、结算清单、接待单、派工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系争焦点在于原告汤某某在被告瀚龙公司处购买的系争风朗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所发生的左前悬架弹簧装配质量问题是否符合三包期内更换车辆之条件。根据《法国雷诺家用汽车三包凭证及保修保养手册》中关于三包有效期内质量担保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可予以换车,但应根据行驶里程数计算使用补偿费用,而根据本案系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系争车辆对踩刹车异响的问题检查了5次、打方向有异响检查了2次,但真正维修更换平面轴承仅2次,并不符合三包所规定的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条件,修理时间亦未超过35日。此外,上述系争车辆在本案诉讼的鉴定过程中已经查找到了转向异响的真正原因系左前悬架弹簧装配问题,并在鉴定过程中修复了上述车辆,该车辆之异响问题现已修复完成,原告自购车至今亦已行驶5万余公里。综上,原告现要求更换车辆之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对于本案中原告垫付之车辆鉴定费,本院认为该费用之支出系被告在维修过程中未能寻找到车辆转向异响之根本原因导致,故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汤某某要求更换车辆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6元、鉴定费47,210元,合计50,686元,由被告上海瀚龙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  靓

书记员:陈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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