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晓波,男,1989年5月4日生,回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峰,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娟,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楠楠,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汤晓波与被告任楠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汤晓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晓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判员:孙 烨
书记员:赵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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