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楠,上海东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上海浦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汤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蔡红兰
书记员:钟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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