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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杰与张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杰,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发,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汤杰因与张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7民初15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汤杰的诉请。事实和理由:汤杰系借款给张永发,并将钱款转给张永发,而张永发又将钱款转入案外人陈某某的账户内一事汤杰并不知晓,一审认定汤杰借款给陈某某的事实存在错误。
  张永发认为汤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要求维持原判。
  汤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张永发归还借款47万元;2、判令张永发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18.8万元。
  鉴于本案纠纷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汤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诉讼保全费3,810元,鉴定费5,000元,均由汤杰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银行转账凭证、陈某某的询问笔录以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对汤杰、张永发的心理测试分析意见等一系列证据,结合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在汤杰未能出具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采信张永发系代为陈某某收取借款的陈述,并无不当。汤杰与张永发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不成立,故汤杰诉请要求张永发归还借款本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汤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80元,由汤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李晶晶

审判员:陶  静

书记员:李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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