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毕乾,上海沪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居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汤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居某某拆除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玉兰苑X号2D和2C室过道间的隔断和门,拆除墙面的挂件,搬空物品;2、案件受理费由居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系相邻关系,汤某某房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玉兰苑X号2D,居某某房屋位于2C。2012年1月,居某某在未征求汤某某及物业管理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在2D和2C过道间安装了隔断和铁门,将原本属于公共走道的公用部位占用并摆放柜子等物件供其独用,严重影响汤某某浴室的通风和采光,虽经相关部门要求其整改,但居某某置若罔闻,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居某某对汤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汤某某也表示其已将房屋出售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现汤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居某某拆除搭建物,排除相邻妨碍,但其现在不再是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玉兰苑XXX号XXX室的房屋权利人,因此,汤某某不符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史建红
书记员:郜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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