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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 8月 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8日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汤某某驾驶粤BFA****号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A***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乘搭李某某(其妻子)沿广昆高速公路由梧州往广州方向行驶,行驶至广昆高速82KM+500M路段时,碰撞前方因交通事故依次序停车等候通行的,由王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牛奶)尾部,并将重型半挂牵引车推前车头部位再碰撞因交通事故依次序停车等候通行的,由路某甲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尾部,造成李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辆车、重型半挂牵引车装载的牛奶及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路某甲、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的其他亲属对汤某某表示谅解;被损坏的车辆、货物等由保险公司进行维修并部分赔偿,相关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汤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汤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积极抢救伤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汤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可以酌定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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