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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唐山市玉田县********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承德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8日移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汤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一件伪造的、记载其本人信息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一直使用。2019年8月19日,汤某某驾驶冀B***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迎宾路行政中心路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汤某某向民警出示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汤某某承认自己没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购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颜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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