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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现租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桥附近出租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华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华坪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交由四川省会理县果元乡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5日听取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王某某意见;已依法讯问被告人,于2020年8 月25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7日0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华坪县荣将镇鑫华园停车场,沿迎宾路驶往华坪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迎宾路K6+20M处时,与公路边电线杆相撞,造成汤某某受伤、车辆及电线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04时23分许,行人报警后被出警交警查获此案。经交通警察大队对道路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当事人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汤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其血液乙醇含量 213.8mg/l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事故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血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赔偿撞坏电线杆换杆施工费等全部费用,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杨黎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88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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