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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失火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420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黄茅镇**村**2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失火罪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辛洪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 月27 日中午,被告人汤某某在自家住房后打扫卫生,将屋后的干竹叶扫成一堆并用打火机点燃,火势顺着屋后的土坎蔓延至“袁家冲”山场,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过火林地面积为26.75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200625万元,生态效益损失为26750 万元。

事发后,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龙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书; 5.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6.75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小青

 2021年3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联系电话:1508395**** ;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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