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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22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合肥市经开区**路与**路交口的**小区南门位置,发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A*****号小型轿车驾驶室位置窗户玻璃未关,汤某某遂从驾驶位窗户玻璃位置爬进车内,将董某某放在驾驶位和副驾驶位中间储物盒内的1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汤某某向被害人董某某赔偿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受国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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