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5月4日被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在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家中,趁其母亲陈某某与自己手机分开之际,使用母亲支付宝借呗借款2万元后转至自己的银行卡,多次使用母亲的支付宝花呗向自己支付宝扫码支付共计2.5万余元,共窃得4.5万余元。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某已对汤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汤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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