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万载县**镇**村**组**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4日被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现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由万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以证据不足退回万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2日,汤某某和陈某某(已判刑)在万载县**局斜对面共同经营一家会所,招募卖淫女欧某某、曾某某、郝某某等人在该会所进行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好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期间,汤某某、陈某某安排钟某某到万载各宾馆客房散发招嫖卡片,接到嫖客电话后,再安排卖淫女上钟,卖淫女通过在会所卖淫和上门卖淫两种形式为嫖客提供性服务,上门卖淫时,由汤某某或者陈某某开车接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汤某某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和陈某某(已判)招募3名卖淫女在其管理下进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汤某某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来生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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