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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某走私废物案不起诉决定书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02196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系江苏**物流有限公司原**,户籍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大厦**栋**房。因走私废物嫌疑,于2018年4月18日被斗门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废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6日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24日被该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翟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斗门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8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9日、2019年1月22日退回斗门海关缉私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1日补查完毕,重报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9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3月22日依法延长本案审查起诉期限。

斗门海关缉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至案发,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等公司的名义向南通海关等申报进口CS FOR**(**轮)等9船“球碎矿”货物共计312448吨。

因“球碎矿”在进口时属铁矿石类法检货物,在南通口岸清关的“球碎矿”必须经江苏省南通**局**中心(以下简称南通**)检验。2017年7月,时任江苏**物流有限公司**的汤某某受黄某某之托,找到时任南通****的吕某某,让其在为江苏**公司全权代理的涉案货物进行法定检测时篡改相关检测数据,吕某某遂安排南通 **化矿室工程师施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篡改了上述9船中的6船“球碎矿”的CIQ品质报告指标,篡改的指标主要是铁含量和水分含量。

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化矿金属材料实验室、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MV GEOR**(**)、MV S**(**)、MV KSL FU**(**)、MV KOTA **(**轮)及ADAM A**(**)等5船所卸货物共计16.8262万吨属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CS FOR** (**轮)、YANGTZE INNOVA**(**)、ARIS**(**)、HONG HAR**(**)等4船货物共计 14.4186万吨虽因所扣押的样品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委托鉴定,但与前述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的5船“球碎矿”合同货物单价相同,货物的监装报告中也显示货物系从**钢厂收集的废料,存在矿渣、黑色粉末等杂质,故上述4船未经鉴定的货物与被鉴定为固体废物的5船货物系同一种货物,应当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经本院全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在案证实汤某某具有走私废物主观故意的证据未达确实、充分的标准,认定汤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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