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五部刑不诉〔2020〕Z192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03年,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进行退耕还林。退耕还林地位于**镇**村居民区西南约3.6公里处。汤某某将土地退耕还林后在地内栽植山杏,后因管理不善导致树木陆续死亡。2015年春季,汤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擅自在退耕还林地内种植农作物至2017年。2017年种植农作物西瓜。2018年在地内栽植杨树。2019年1月13日,科尔沁区林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组对涉案地块进行鉴定,认定结论为:委托认定地块占用林地面积为40.17亩,耕种农作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汤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涉案面积40.17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汤某某不起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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