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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决定书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汤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专科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社区**居民组。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三千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727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827日退回霍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925日补查重报。

霍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411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另案处理),公司成立以来,以投资理财为名,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大肆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霍邱分公司(以下简称:霍邱分公司)成立于20151125日,法定代表人包某甲(另案处理)。成立至今,霍邱分公司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任用文某甲(另案处理)、陈某甲(另案处理)、汤某甲等人为门店负责人,并聘用多名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设立宣传摊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吸收多名被害人存款共计600余万元,上述钱款均直接进入**财富投资管理(常州)有限公司账户。201612月至20177月初,陈某甲任霍邱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0万元。201777日至20187月,被告人文某甲任霍邱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共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约5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霍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汤某甲曾经担任过门店经理或者负责人;且在汤某甲代为照看期间,公司已经不再实质经营,也基本无投资资金进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汤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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